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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丙奇
國務院日前公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并于4月10日在中國政府網上發(fā)布。這個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guī),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依循以人為本的原則,確立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為校車行駛畫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線”。 (新華網4月10日)
對比正式公布的《條例》,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有一些明顯的變化。比如,征求意見稿的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tǒng)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tǒng)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而正式公布的條例的第二條則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很顯然,這意味著幼兒園幼兒未納入校車安全保障。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作出解釋的是,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制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為體現(xiàn)這一制度導向,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這一解釋,很難讓人打消對幼兒園校車安全的疑慮。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校車安全事故中,農村幼兒園校車安全占很大比例。在一些農村地區(qū),幼兒無法就近入園,也無法靠監(jiān)護人接送上下學,解決這一問題,不是靠不把幼兒園校車納入保障范疇這一制度可以導向的——不少幼兒園面臨必須用校車接送孩子的現(xiàn)實問題。面對現(xiàn)實問題,政府部門合理的態(tài)度是,將幼兒園校車納入保障體系。雖然條例的附則有“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但幼兒園配備校車,將不在政府支持校車服務之列,于是很難獲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持,只有靠幼兒園自身的力量配備校車,或者把校車交給社會機構運營。由于投入保障不到位,此前發(fā)生的幼兒園校車安全問題,極有可能再次發(fā)生。
其實,關于幼兒園校車是否納入保障體系這一問題,是存在很大爭議的。今年1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征求意見發(fā)表意見,列出了10方面存在爭議的方面,其中第二方面就是“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當使用校車”, 當時,法制辦歸納的贊成意見為,“有些意見贊成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園幼兒,認為這符合目前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村地區(qū)許多青壯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使用校車接送幼兒是比較好的辦法。目前很多幼兒園已經購置了校車接送幼兒。”而反對的意見則有,“有些意見則不贊成使用校車集中接送幼兒,認為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很難保證安全。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包括舉辦鄉(xiāng)村幼兒園或自然村幼兒班、小學學前班等,保障幼兒就近入園,而不要把錢花在買幼兒校車上。目前一些民辦幼兒園以營利為目的,為了爭生源使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幼兒,發(fā)生了不少事故,對這種做法不應提倡。對確實需要乘車上幼兒園的,應由家長負責接送。”
對比這兩方面意見,客觀而言,前者尊重實際,而后一方面意見,是忽視現(xiàn)實的。當然,各種意見能自由表達無疑是好事,而問題是,應該采取怎樣的方式來采納意見。按理,針對意見比較集中的意見,應該再次征求意見,以使決策更為科學、合理。但從目前情況看,有關部門采納了后一種意見,而方式只是“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眾所周知,校車保障范疇越大,政府部門的壓力就越大,站在政府部門角度,是完全可能采取能減少保障范圍,就減少保障范圍的。
需要注意的是,出于同樣的責任認識問題,這次公布的條例,對于十分關鍵的校車資金問題,并沒有明晰。條例規(guī)定,“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那么,國務院財政部門何時才能制定出具體辦法?另外,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這里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指的是縣、地級市,還是省政府?主體都不明確,誰來負總責?
所以,雖然有媒體稱條例為校車行駛畫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線”,但鑒于政府主導原則的落實,還存在投入責任界定問題,因此要讓這一條例得以實施,讓校車真正安全,還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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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奶奶的“校車”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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