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正北方網-北方新報
作者:楊曉麗 班景山
呼和浩特市鄭女士5歲的女兒小敏是玉泉區寇家營村一家幼兒園的學生。2011年11月8日9時,小敏乘坐該幼兒園校車上學,下車時,由于校車司機高某某未提醒車內學生而直接拉開車后門,導致小敏跌落車外受傷。事故發生后,小敏被送到內蒙古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住院16天。該幼兒園院長王某某支付了11000多元的住院費。小敏的傷情經呼和浩特市第一司法鑒定所評定為九級傷殘。出院后,小敏的父母與幼兒園就賠償問題發生了分歧。之后,小敏的父母將該幼兒園院長王某某和校車司機高某某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了開庭審理,判決被告王某某承擔小敏的全部賠償責任,支付小敏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萬余元,被告高某某對王某某承擔的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雇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雇員承擔連帶責任
玉泉區人民法院法官楊有仁:小敏的傷情是在乘坐王某某開辦的幼兒園的校車時,因司機高某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其跌落車外所致。王某某作為幼兒園的負責人,是高某某的雇主,應該承擔小敏的全部賠償責任;因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治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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