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韓國《道路交通法》
作者:網(wǎng)絡(luò)
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的范圍界定:
按照《小學和初中教育法》的規(guī)定,幼兒園、小學、特殊學校、依照嬰幼兒保育法所設(shè)立的幼兒保育機構(gòu)、依法設(shè)立的補習輔導機構(gòu)中,接送年齡未滿13周歲學生的機動車輛。
車輛申請對象及要求:
按照韓國國家行政安全部規(guī)定的11座以上的旅客載運運營車輛(兒童一人當作成人一名看);外形顏色為黃色;座椅安全帶必須適合兒童身體結(jié)構(gòu)特點,可以自由調(diào)節(jié)松緊度;采用可自由升降活動式的下車口腳踏板,第一級臺階不高于30厘米,第二級臺階不高于20厘米。
車前部和后部各安裝兩個紅色標志燈和兩個黃色標志燈,每分鐘閃動頻率在60到120次。
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的右前側(cè)擋風玻璃或右側(cè)車門處以及后擋風玻璃的中央靠下位置粘貼“兒童保護車輛”標志。前面標志的規(guī)格為長40厘米,寬15厘米;后面標志規(guī)格為長50厘米,寬20厘米。標志底色為青綠色,字為橘黃色,材料使用厚度為1毫米以上的新型透明立體有機玻璃。
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的特別保護:
當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的雙閃燈亮起,暫時停車有學生上下車時,同車道后方車輛及其旁邊車輛均須自動減速暫停,待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啟動駛離,確認無學生安全事故隱患后,方可慢慢駛離。
在未設(shè)置中央車道公共汽車專用線路或單行車道上,反方向車輛必須停車讓行或讓道給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確認無安全事故隱患后,方可慢慢駛離。遇到標明“車內(nèi)有兒童、幼兒搭載”的車輛,所有車輛都“不得搶先超越通行”。
賦予校車可以使用公共汽車專用線路的權(quán)利。沒有明確標志的車道,校車可以優(yōu)先通行。(摘自韓國《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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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校車委員會:《校車安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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