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時報
作者:高丹麗
為了加強我省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9月29日,省教育廳發布《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強調,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在對校車司機作出要求的同時,《辦法》還強調,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辦法》對校車的行駛速度做出了明確的限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辦法》提到,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在校車乘車安全方面,《辦法》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辦法》明確強調,配備有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駕駛人,必須共同簽訂校車行駛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所應負的職責。學校校車應當配備隨車照管員。低年級學生乘坐的校車,應當配備不少于1人的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必須全程隨車照看乘車學生。
此外,《辦法》要求,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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