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東阿交警大隊
作者:東阿交警大隊
校車作為接送學生的交通工具
承載的是無數家庭和社會的希望
學生交通安全 責任重于泰山
但是
面對校車安全問題
仍有部分學校和駕駛員
置學生的生命安全于不顧
非法接送學生
不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還存在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
12月5日,東阿交警大隊新城中隊執勤人員在湖景街天天向上小學附近路段執勤時,查獲到一輛魯PL9**8的中型專用校車,經查詢,駕駛人尹某并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涉嫌違法駕駛校車。執勤民警對尹某進行了嚴格教育,并依法進行了處罰,目前車輛已移交有關交通管理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法律法規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東阿交警提醒
學生安全無小事,提供校車服務的經營者和校車使用學校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嚴格校車駕駛人聘請以及使用校車把關,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以確保學生平安上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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