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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車上下學生不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法律風險
為了更好地保證乘坐校車的學生安全,避免在學生上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法律規定,校車應在校車停靠點或公共交通站臺停靠上下學生,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2規定,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一次記2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也規定對此可以處200元罰款。
小編建議:校車上下學生應停靠在校車停靠點或公共交通站臺,并使用相關標志,保證學生上下過程的安全。
2、校車駕駛人的檢查義務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該款規定了校車駕駛人的檢查義務。同時,第二款規定: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校車駕駛人在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還應確定油量充足。
3、不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的法律風險
雖然有校車,但是如果無人照管,低齡學生仍然可能在途中受到傷害,當真正遇到緊急狀況時,也難以自救脫離困境,因此法律規定,學校、校車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小編建議:學校、校車提供者應當自行或相互協商由一方指派照管人員照管學生,保證學生安全,照管人員在學生上下車、行車途中應當恪盡職守。
4、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法律風險
基于校車安全的重要性,法律對校車駕駛資格做出了規定,只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才能駕駛校車,否則將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有可能被吊銷駕駛證。
小編建議:駕駛人駕駛校車之前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審核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
5、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進行安全維護的法律風險
校車是保護學生上下學期間路上安全的一種工具,因此法律對校車標準作出規定。但是學校和駕駛員不能因為有校車而放松警惕,未配備安全設備、不進行安全維護的校車有時非但不能保護學生的安全,反而可能造成危險。《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2規定,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一次記2分。
小編建議:校車保有單位應當注意為校車配備需要的安全設備,并定期進行安全維護,駕駛員應當在接送學生之前檢查學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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