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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16時許,羅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民警在218省道巡邏執勤,在對一輛校車檢查后發現該車系羅山縣南城某幼兒園一輛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每天在218省道羅山縣路段沿線接送幼兒園學生。
民警當場指出駕駛員李某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車輛進行扣留。后民警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駕駛員李某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1萬元。
事后,涉案車輛駕駛員及幼兒園園長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所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立即停用該車接送學生,表示以后一定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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