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德州晚報
作者:孫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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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慶云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危險駕駛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校車)
慶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別克商務車送幼兒園學生放學回家途中,因嚴重超員被慶云縣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核查,車輛核載7人,實載26人。
近年來,慶云縣人民法院與縣公安局、檢察院積極履職、依法監督、通力協作。自2017年以來,該縣法院共審理嚴重超員從事校車業務、醉酒駕駛機動車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110余件,對110余名被告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金,保障了在校學生和入園幼兒的安全,維護了社會公共秩序。
如今已接近開學季,法官再次提醒學校、幼兒園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駕駛人及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員,請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運學生,切勿超員載客、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請學校及學生家長積極配合交警,主動監督并教育學生自覺抵制超員車輛,機動車駕駛人員“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遠離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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