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校車
男子陳某在2010年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原增城市教育局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染指校車業務并受賄38.5萬元,近期被增城區法院一審認定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據增城區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至2013年,陳某曾擔任原增城市教育局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一職。陳某被指利用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為廣州市安穩校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校車運營服務的承接,以及辦理年審過程中提供幫助,分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朱某賄送的“干股分紅”共計38 .5萬元。陳某后因另外一宗受賄案牽連案發,事后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行賄人朱某證實,在陳某的推薦和幫助下,其公司接到的校車運輸生意越來越好。
增城區法院近期一審認定,陳某受賄罪成立,對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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