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北國網
作者:張茉
10月27日下午4時30分許,沈陽市沈北新區(qū)第一小學9歲女孩心語在放學回家過馬路時被一輛吉普車撞上,馬路對面的媽媽目睹了這一幕。肇事司機將女孩送往醫(yī)院,最終,女孩因醫(yī)治無效死亡。目前警方已經認定,肇事司機涉嫌醉駕,其他事實還在認定當中。
目擊者稱:校車放下孩子開走了
事發(fā)第二天,記者重返事發(fā)現場沈北新區(qū)六王屯。“小孩下車,她媽媽就站馬路對面往這兒走,正好另一邊有車過來了,她媽就停下來。我就在孩子后面,喊了一聲‘你別動!’但孩子還是走,”目擊者張先生說,“小孩剛跑幾步就撞上了。這時校車往前走了不遠,就在前面的道口。”
張先生描述,心語剛走下校車,還沒等孩子母親趕到,校車就開走了。也就是說,校車并沒有親手把孩子交給家長再離開。
家長質疑:校車應把孩子交給家長
事發(fā)地點就是校車停下的地點,也是目擊者張先生家的門口。張先生從沒看見有人護送孩子過馬路,或是有人陪孩子等家長。平時多數時是校車把孩子扔下就走了。這一點在心語父親那里也得到了證實,去年有一天學校早放學,孩子忘了告訴家里,結果校車把孩子放在路邊就走了。
張先生還表示:“這個位置不應該停車,這里是主干道,不適宜停車。”事發(fā)車道是省道,雖然只有兩排車道,但是途經此處的機動車不但車流量大,而且車速很快。記者觀察,5分鐘內,途經現場的車輛有11輛,平均車速有六七十邁。
記者探訪:校車站點多無停車標識
現場沒有任何停車的標識,或有校車停靠的提示語。那么校車停在這里是否合乎規(guī)定?
2012年出臺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在沈北新區(qū),記者跟隨一輛校車走了一程。在跟隨的40多分鐘里,校車至少停靠10次,但每一次停靠地點都無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停靠標牌。
對于校車是否隨意停車,司機稱:“到家各有各的站點,農村哪兒有站點標志啊。”
校車應有照管人員引導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并沒有規(guī)定是否應該把孩子交接給父母,但39條規(guī)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記者在沈北新區(qū)跟隨的3輛校車多數站點都沒有家長等候,校車都是放下孩子就走了,未見到任何引導指揮人員下車。沒有人幫孩子過馬路,也沒人要把孩子交到家長手里。
沈北新區(qū)教育局:不允許私下約定站點
對于心語父親關于校車必須與家長交接的質疑,沈北新區(qū)教育局安全教育科付科長沒有回答。
對校車站點沒標志是否可以停靠?付科長說:“校車也有站點,都是約定俗成的站點,家長和司機商量好的,只是沒設站點標牌。由于很多學生住在農村,所以很多家長跟校車私下協定停車地點,但這樣的行為也是不允許的。只要沒有劃定停靠標志,都不允許校車停靠。”
對于是否應安排隨車人員,付科長表示:“按照規(guī)定是必須有隨車人員,我們之前也進行過巡查,以后還要進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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