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現代快報
作者:丁宇
日前,有揚州市民投訴,稱江都區郭村鎮有名司機,1999年曾出過交通事故撞死過人,但仍在駕駛校車,且校車沒有標牌。
昨天,江都交巡警部門回應稱,早已責令該司機不能開接送學生車輛。
這個司機撞死過人
“郭村有個周姓校車司機,1999年在泰州出交通事故撞死過人?,F在他開校車,校車也沒有標牌。”投訴市民還指出,周姓司機開的是一輛中巴車。
昨天上午,現代快報記者聯系到揚州市江都區交巡警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經與泰州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調查核實,中巴車駕駛員周某曾于1999年9月,駕駛一輛大型客車行至泰州市時,將一名騎自行車的男子當場撞死。周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負次要責任。
江都區交巡警大隊相關負責人表示,早在去年12月,他們就對周某本人進行詢問,“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校車駕駛人資格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的規定,我們向郭村鎮第一中學發出了《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郭村鎮第一中學不得使用周某駕駛的車輛接送學生。”
這位負責人說,今年3月份,他們再次接到舉報,便又對周某進行詢問,“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周某也承諾不駕駛車輛接送學生。”江都交巡警大隊方面表示,10天前他們在與江都區紀委的一次暗訪中,發現該車駕駛員并非周某,且未出現超載。
出過事為何還開校車?
既然周某有重大交通事故記錄,為何他仍開了一段時間校車?
對此,江都區交巡警大隊相關負責人表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學生接送車駕駛資格,駕駛人必須符合有關駕駛經歷、年齡要求、無滿分、重大事故、酒駕等6項條件。
“上述條件的查詢,沒有具體明確是縣級還是市級公安機關及相關業務部門,實際工作中也存在出具相關證明的責任倒查問題。《條例》中關于"無犯罪記錄"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查詢,跨警種且涉及醫療衛生部門。”這位負責人解釋說,“此外,《條例》未明確是由駕駛人還是交巡警部門前往查詢,相關資格證明的出具,未得到很好落實。”
這位負責人說,“周某在1999年的交通事故發生后,于2000年在安徽再次領取到駕駛證,駕駛證于2010年才通過合法程序轉入江都,至于他在異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過程是否合法,因涉及蚌埠市交巡警支隊是否有違法發證問題,我們不便前往核實查證。”
新聞鏈接
怎么拿校車使用許可
學?;蛘咝\嚪仗峁┱弋斚蚩h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開校車有哪些條件
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無犯罪記錄,無酗酒吸毒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等
(以上內容均來自《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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