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時代商報
作者:舒圣祥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條例起草過程中,通過到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和上網公布等方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作了多次修改。草案按照確保安全、切合實際的總體思路,規定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會議決定,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3月30日《京華時報》)
去年甘肅慶陽校車事故發生后,在溫總理的直接過問下,校車安全條例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拿出征求意見稿;今年兩會上,校車安全問題首次寫進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孩子們的人身安全”。如今,校車安全條例順利獲得通過,中國的校車安全將正式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應該說,該條例亮點頗多,對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等每一個環節,都有比較詳細而可操作的規定;尤其是,還正式賦予校車“校車停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三項特權。
接下來公眾的期待,當然是希望條例能夠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但是,我們也知道,每一項安全要求對于校車運營而言,都必然意味著成本增加;如果我們在管理上發力,卻在經費來源上留下空白,校車安全條例會被地方落實成怎樣,無疑非常值得擔憂。要知道,校車事故發生后,各地掀起的校車整治運動,結果挨整的不是校車,而是學生們,因為他們連擁擠的校車都沒得坐了。那么,校車安全條例會否也在事實上大幅減少校車的存在,讓學生出行更加不便,從而潛藏更多交通風險呢?
經費保障永遠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不能回避也無法回避;只有在校車運營經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校車安全條例才能真正得到落實。事實上,英國等許多國家都將學生的校車接送,看作是中小學教育體系的一項責任。在美國,教育人士認為校車接送是“通向教育的大門”,是“社會經濟的均衡器”。因此,在許多發達國家,校車的運營經費都是由地方財政或國家財政承擔。然后,在當地教育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下,要么地方政府直接購買校車聘請校車司機,要么將校車服務承包給運輸公司。
正如世行報告所指出的,其他國家經驗表明,要確保校車安全,除了合理的校車設計和養護、校車司機的資格認證和在職培訓、確保符合安全標準的監管框架等三項關鍵因素之外,還需建立一個統一的制度框架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設置專項資金,以確保使用校車的中小學生都享有可靠的、可持續的、安全的校車服務體系。
是的,校車就應該是一項政府公共服務,必須將校車購買及運營支出列入政府公共預算,且相關投入至少不得少于當地公務車輛購置及使用支出。否則,公車不能沒有,校車可以沒有,究竟是“再窮不能窮教育”,還是“再窮不能窮行政”呢?如果我們不在經費保障上做出明確安排,在“財力有限”的幌子下,只要不出血的事故,地方政府不可能心甘情愿做出“停購公車買校車”的決定。正如要讓校舍成為最安全的建筑,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要讓校車成為最安全的交通工具,同樣如此。明確資金來源,是落實校車安全條例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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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企業能否肩負校車安全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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