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南寧普法在線
作者:
廣西建開律師事務所 蒙俠律師
據了解,我國目前幼兒園和中小學學生人數在2.4億左右。校車作為接送學生的一種主要交通工具,與學生的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息息相關。一些“黑校車”因為經營不規范,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傷的案件時有發生。校車安全長期以來受到廣泛的關注。
校車安全里的校車具體指的是哪些車輛呢?我們國家對校車安全有哪些法律制度加以規范?
校車安全里的校車,主要指根據法律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收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國務院在2012年出臺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對校車安全做了細致規定。另外校車問題還受到我國交通安全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規、產品質量法規等法律制度的約束。
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這部法規的主要內容是哪些?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政府各部門在校車安全中的責任,包括縣級以上政府職責、教育部門職責、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職責;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規定了校車使用許可,規定了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還規定了各主體的法律責任。
要達到什么條件,才能成為校車司機呢?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作為校車司機要達到的條件有六項:(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同時,司機要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經核準符合上述條件的,交管部門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司機才能駕駛校車。
如果使用校車不符合法律規定,將面臨什么樣的法律處罰?司法實踐當中有沒有案例可以分享?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刑事案例。
2021年6月4日上午,交警部門在城區路口整治二輪摩托車違法查處行動時,一輛由城郊開往城區的校車出現在執勤民警的視線內,民警上前例行檢查,發現車內擁擠不堪且空氣十分渾濁。經清點人數,該校車核定載人19人,竟然裝載了43人,包括駕駛員曾某某、老師等9個成人,學生34人,超員達126%。民警立即控制曾某某,并安全轉運了學生。經查:駕駛人司機曾某某,48歲,駕駛校車5年多,準駕A2D,2015年10月28日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幼兒園安排了大班學生去某實驗學校拍畢業照,為了省時省事,將34名幼兒擠進一輛校車,途中被交警查獲。警方對該車司機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拘留。
在案例中,司機具體違反了什么樣的刑法規定,面臨什么樣的刑法處罰呢?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該條規定,駕駛校車嚴重超載,將面臨拘役和罰金的刑事處罰,這里不僅可以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對于有直接責任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也可能面臨危險駕駛罪刑事處罰。此外,我國刑法還對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作出規定,如果使用校車過程觸犯刑法規定,也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刑事犯罪標準,但是有違法違規行為,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看到,使用校車過程中出現一些違法行為,即使不構成犯罪,也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作為跟學生關系密切的學校和家長,在校車的使用過程中有哪些責任呢?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學校的責任主要是1.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2.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3.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4.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而作為家長,責任主要在于履行監護義務,配合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配合接送、配合應急處理)。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應明確拒絕。
校車接送過程應該配備隨車照管員的規定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隨車照管員的職責包括哪些?
配備隨車照管人員是出于保護學生安全的需要。隨車照管的職責包括:(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為了孩子們的安全健康成長,我們呼吁,學校和家庭要加強校車安全法律知識的學習,使學生們了解校車安全的警示案例,積極抵制“黑校車”,拒絕搭乘無牌無證、酒后駕駛和超員超載的車輛。同時學校要與教育部門、交通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校車安全工作,把校車安全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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