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網絡
12月24日,江西省貴溪市一載有15名幼兒園學生的面包車側翻墜入水塘已致11人遇難,4人受傷,目前已脫離危險。江西省貴溪市濱江鎮人民政府與死者家屬簽訂交通事故協議,同意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等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48萬元整。(12月25日新華社)
今年3月28日頒布實施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在附則部分“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這也意味著幼兒園校車也被納入了法制管理范疇。值得一提的是,在《條例出臺》后江西省也隨即出臺了《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對校車安全監管責任也進行了詳細劃定。
也許有人問,關于校車安全管理,法制規則也有了,社會共識也達成了,甚至于各個環節的監管主體也明確了,為何還會屢屢出現問題呢?很明顯,這里面一個關鍵“人物”就是辦學者。事實上,在政府將教育一定程度上推向市場后,且不說私立小學、中學如雨后春筍,學前教育領域更是以民辦為主。誠然,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學方針是大勢所趨,但有一個問題必須始終被重視,即辦學者的趨利性。要知道,偌大的教育領域,總有一些辦學者不嚴格按照規定辦事,而帶著一種僥幸心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殫思竭慮地節省成本。例如貴溪這所幼兒園,長期以來無照經營不說,荷載7人的面包車硬被塞進15人,園長為了節約成本甚至自己當司機。可以想象,一旦辦學者圍著金錢轉,孩子健康、校車安全自然就被邊緣化了。 在筆者看來,監管不力仍然源于制度不嚴。事實上,盡管條例多次寫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但具體承擔什么責任、受到什么處分,均不見蹤影。如此語焉不詳的規定很容易導致責任人鉆漏洞。面對校車問題,不僅要進一步明確校車安全責任主體,理順教育、公安、交通、質檢等部門之間的關系,同時制定一套嚴格的問責機制,以火爐效應倒逼監管主體高度善待孩子,亦勢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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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之殤,請別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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