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校車網
作者:網絡
7月20日,正寧“11·16”特大校車事故中的幼兒園董事長李軍綱以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7月23日記者獲悉,李軍綱已向法院遞交上訴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對其改判無罪。
李軍綱在上訴狀中連連發(fā)問:究竟什么原因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改裝對車輛性能造成了什么樣的影響?這兩項關乎自己罪與非罪的問題一樣都未做查明與認定,就判決自己有罪,這對自己是極不公平的。李軍綱提出,一審判決認定改裝與超載是形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證據不足。車輛的改裝與人員超載是不是造成這場災難的直接原因,這是認定自己罪與非罪的關鍵。但從現有證據可以看出,改裝并沒有影響車輛的性能,更沒有證據能說明超載就是引起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現有證據只能看出,這場災難完全是由司機超速且逆行造成的,與改裝、超載無關。
網友裕民:事故是慘痛的,多少父母一夜白了頭,精神長期備受折磨,如果我是死亡孩子的家長,殺了他的心都有。
這么重大的事故,肯定得有人為此結果負責,從情感上來說判7年不能算多,但對判決的罪名有一些疑惑: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罪:本罪主要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guī)章制度,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車是李軍剛的員工楊海軍駕駛的,李軍剛并沒有駕駛車輛何談交通肇事。
新聞:經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校車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嚴重違規(guī)超載,左道超速逆行。二是幼兒園私自改裝車輛,逃避監(jiān)管,車輛限定9座現改裝為無座。三是幼兒園董事長李軍剛安全責任意識不強,沒有盡到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四是因大霧天氣影響,貨車和校車司機遇到緊急情況處置不力。五是教育、交警部門監(jiān)管不力。
綜上分析,李軍剛應負違規(guī)改裝車輛、違規(guī)超載的責任,并對這次重大事故負領導責任。
每一次事故的發(fā)生{除了超載導致的機件失靈}基本上都是沒有遵章駕駛導致的,超載{客車超員}只會導致事故發(fā)生時死亡人數的增加,而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直接聯(lián)系。
試問一拉煤車超載出事{拉煤車有不超載的嗎},該車的老板沒有開車在家坐著,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是否都按交通肇事罪論處。
網友請叫我鳳姐:司機死了,而且事故性格又是特別惡劣.......判個10年以上才平民憤,但是交通肇事罪確實不太妥當吧。
網友心向明月: 第一責任人就是那個已奔赴九泉的司機,超速、逆行是主因,事故的發(fā)生與超載、改裝車輛沒有必然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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