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新浪博客
作者:朱建人
備受關注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于四月份正式公布了。這部事關萬千孩子安全的法規怎樣才能盡快落到實處?下面我們來連線新聞廣播特約評論員朱建人,聽聽他的看法。
問題一:您認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哪些亮點?
我認為此次國務院頒發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給人的一個基本印象是:符合實際,全面周到。它的亮點或者叫特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多角度整改——《條例》除了校車安全管理問題外,對保障就近入學、發展城鄉公交等問題也作了原則規定。這些規定雖不直接屬于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但與校車安全問題緊密相關,需要綜合考慮。
2.多渠道投入——《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按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同時還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3.多主體負責——《條例》明文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這就與先前常見的凡是與學校關聯的事情,責任在學校,在教育部門的唯一性做法有了很大的區別。
4.多層次管理——條例強調了國務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學校各自對校車管理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職責。這也有別于原先存在的一些只“關注”而不“關心”的狀況。
5.多維度防范——條例對校車駕駛資格、公交行駛線路、校車維修,甚至不同路段的駕車速度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可謂無微不至。
問題二:這部法規要落到實處,關鍵在哪里?
我認為要把這部法規落實好,關鍵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政府投入一定要得到充分保障,其他渠道的投入應該作為補充而不是主力,以切實體現校車的公益性特征。否則極易因某種利益驅動而導致各種潛在矛盾問題的產生。因此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把校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以保障。二是各種監管職責一定要做到清晰明了。校車管理層級、主體多是必然的、應該的,但各類責任主體還須進一步對應明確。所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究竟是哪級政府?責任主體模糊,極易導致相互推諉,出現監管漏洞,也就難以讓責任落實到位。
上一篇
期待校車安全管理配套辦法早日出臺
下一篇
爺爺奶奶的“校車”安全嗎
1、凡本網注明"來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校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m.rxwzzj.com!"。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校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