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太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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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由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一案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判令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四年內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這是太湖縣檢察院針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發出的首份“從業禁止令”,且被法院采納。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某某聘任太湖縣某某小學保安,其名下有一輛校車掛靠太湖縣某某校車公司,并負責接送太湖縣某某初中和某某小學學生上下學。何某某利用在校當保安和接送學生的便利條件,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多次猥褻多名女童,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和身心健康。
太湖縣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秉承“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補強瑕疵證據,并委托安慶市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服務中心專業人員對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避免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傷害,使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陰影。同時,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監護人制發了4份督促監護令,實地走訪每個未成年受害人家庭了解情況,該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金正在辦理中,并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適用“從業禁止令”建議,法院最終采納。
同時,為履行監督職責,延伸辦案觸角,承辦檢察官實地走訪案發現場,針對該案反映出校車管理不嚴、教職工聘用審查不嚴等問題,遂向相關單位制發了檢察建議,要求嚴把“入口關”,建立健全入職審查制度;嚴把“管理關”,切實加強預防性侵害法治教育,杜絕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檢察建議引起了相關單位及公司的高度重視,及時對全縣校車司機情況進行排查,嚴格執行校車、門衛管理制度,并邀請了承辦檢察官為全縣各鄉鎮中心學校、直管學校、城區民辦學校、幼兒園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園)長,上了一堂校園安全法治課,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營造學生良好成長環境,防范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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