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平安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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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贛榆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墩尚中隊民警巡邏至青墩線新村路口處,在對行至該處的一輛蘇GE**03號牌的校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員胡某(校車管理負責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依法將該校車暫扣,對胡某處以罰款一萬元的處罰,及時消除一起交通安全隱患。
法律鏈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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