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紹興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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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改裝的正三輪摩托車頻繁來回于村幼兒園,車內竟塞滿了7名小朋友。一查才知,這車是無年檢、無保險、已達報廢標準,且不可載人的改裝正三輪摩托車,司機則是一名無機動車駕駛資格、無校車從業資格的七旬老漢。
近日,嵊州市檢察院依法辦理的這起“脆皮校車”案,敲響校車安全警鐘,提醒各位市民在暑假期間也不要忘了孩子的出行安全。
方便+圖利,改裝三輪車充當“脆皮”校車
2020年下半年,石璜鎮某村的黃某因自己有接送孫子上幼兒園的需要,便想順路“兜生意”,利用自己的改裝正三輪車接送附近同路的小朋友去幼兒園賺錢。
很快,黃某和附近的4名小朋友的家長達成“接送協議”,約定以每學期600元,實際3元一趟按月結算的價格,定時定點接送4名小朋友上下學,自己則充當起專職司機,把改裝過的毫無安全設施的正三輪摩托車當“脆皮校車”。
而被查獲當天,黃某正在運營其校車生意,車上除固定乘載的4名小朋友之外,還有3名沿途臨時上車的小朋友。一輛改裝正三輪摩托車上,滿滿當當塞進了7名小朋友。
無證駕駛+嚴重超載,私營校車藏巨大隱患
經查,黃某于2017年因酒后駕駛,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號牌等違法行為已經被嵊州交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
而此后,黃某卻一直沒有重新考取駕駛資格,也就是說,其駕駛所謂“校車”實則是無證駕駛。而其用于充當“校車”的改裝正三輪摩托自2012年5月就已年檢過期,一直未檢,保險也已于2011年5月17日到期,車輛則已達報廢標準,且按照相關規定,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不得載人,查獲時實載7人。
調查過程中,檢察機關也發現某些家長缺乏基本安全意識,僅僅是為了貪圖方便,對孩子乘坐這種“脆皮校車”的安全隱患毫無概念。也正因如此,滋生了此類“黑校車”的運營空間。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133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嵊州市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黃某提起公訴,案件于近日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議,并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校園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校車應當依照規定取得許可,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守護小朋友的安全應當是社會共同的責任,莫讓校車安全再度成為平安建設的短板、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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