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6124271982********,漢族,小學,原工作單位平利縣**鎮(zhèn)**幼兒園司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平利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平利縣**鎮(zhèn)**村**組,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利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a target="_blank">校車)
本案由平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p>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陜G1****號牌中型專用校車,由平利縣**鎮(zhèn)**幼兒園駛往平利縣**鎮(zhèn)**安置點方向,**時**分當車輛行駛至**安置點鄒某甲家門前下完人,車輛起步時,未確保行車安全,將鄒某乙碾壓車下,造成鄒某乙受傷,鄒某乙經(jīng)安康市高新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平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案發(fā)后李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誠懇,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已賠償?shù)轿唬@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犯罪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頻資料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被告人李某某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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