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淇河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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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17時,淇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淇縣泰山路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檢查時發現一客車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情況下提供校車服務。民警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對司機處以1萬元的罰款。
民警攔停該車后,發現車內坐著幾名背著書包的孩子。經民警進一步檢查,發現司機王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情況下提供校車服務,違反了接送小學生和幼兒應當使用專用校車的規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最后,淇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王某處以1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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