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江蘇網
作者:網絡
近日,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校車超載的危險駕駛案件。
被告人傅某系淮陰區某輔導班負責人,2016年12月27日16時許,其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條件下,駕駛小型普通客車運載23名淮安市長江東路小學學生,從淮安市淮陰區怡豐苑小區出發開往淮陰區輝煌小區其自辦的輔導班。當日下午16時53分,該車沿淮安市淮陰區翔宇北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該道路與九江路交叉路口時,被警察當場查獲。經現場檢查,該車核定載人數6人,實際載人數24人,屬于嚴重超載。
該被告人不顧輔導班學生的生命安全,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這樣的行為著實令人揪心。校車安全關乎孩子的生命安危,超載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承辦法官告訴筆者,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危險駕駛的入罪范圍,將“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納入到刑罰范圍。他提醒各教育機構負責人及校車駕駛人員,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宣傳和學習,規范駕駛行為,以免觸犯法律。同時學生家長和老師也要提高安全意識,不讓孩子坐“不安全”校車,將孩子的安全擺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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