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深圳商報
作者:校車
據深圳商報報道,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發布《深圳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新規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規,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校車安全管理人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限為3年
新規稱,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提供校車服務。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限為3年。教育、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校車審查信息系統,方便申請人提交校車許可申請材料,及時共享、通報校車管理信息。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乘車學生監護人簽訂乘車安全協議
新規要求,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乘車學生監護人簽訂乘車安全協議。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維修制度、駕駛人及隨車照管人員崗位操作規程和行為規范等。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車輛、駕駛人及隨車照管人員管理臺賬,建立車輛安全檔案、乘車學生信息檔案。
學校應為校車購買保險
新規要求,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負責學生上車后和下車前乘車期間的人身安全。學生的監護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應當按照乘車安全協議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學生遵守乘車秩序。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保費由校車所有人承擔。
校車應當配備專(兼)職校車安全管理人員
新規強調,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校車安全管理人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新規同時規定,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搭載貨物以及其他影響校車乘車安全的物品。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校車進行實時監控并將記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監控信息,應當及時復制記錄,保存期不低于3年。
未經備案變更校車行駛路線可罰款5000元
《若干規定》還要求,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臨時變更具有合法資格的校車駕駛人、行駛線路、停靠站點等事項,且變更期限在15日以內的,應當在變更前通過校車審查信息系統填寫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臨時變更備案表》,報規定的校車使用許可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變更備案。未經備案擅自變更具有合法資格的校車駕駛人、行駛路線、停靠站點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以5000元罰款。
明確監管部門責任
對于校車管理,《若干規定》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責任。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實施市屬學校和跨區服務多所學校的校車使用許可以及校車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委托新區管理機構、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實施本轄區所屬學校的校車使用許可以及校車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教育、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校車審查信息系統,方便申請人提交校車許可申請材料,及時共享、通報校車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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