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央廣網
作者:校車
近日,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對隆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許某某危險駕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后隆陽區首例校車超載的危險駕駛案件。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校車司機許某某駕駛云M*****號小型普通客車(核載8人)沿隆陽城區往辛街鄉方向送幼兒園學生放學回家,當日14時30分許行至滬瑞線K3394+1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對車輛載客情況進行清點,該車實際搭載19人,超過額定乘員137.5%。
根據被告人許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極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隆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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