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新華網
作者:責任編輯:hn_新聞
《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通過正式公布施行后,全省公安交管部門結合實際,認真履職盡責,全面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一、認真組織執行《辦法》的教育宣傳工作
《辦法》是我省貫徹實施國務院第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配套法規,不僅細化了國務院令的相關規定,還進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規定了具體措施,為進一步規范校車安全管理、確保校車通行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公安交管部門校車安全管理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高度重視《辦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內,組織全省交警認真學習《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以及《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校車 標識》(GB24315-2009)及第1號修改單、《校車停車指示標志牌》(GAT1005T2012)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讓廣大交警深刻理解條文,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對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中小學校,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校車安全管理人員,上門走訪開展宣傳活動,提高校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與責任意識;對外,積極協調新聞媒體,廣泛運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推動校車安全管理進學校、進單位、進企業、進家庭,營造全社會關心學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
二、切實履行公安交管部門校車安全監管職責
一是嚴格校車注冊登記。在校車登記注冊時做到“三個必查”。即:必查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行駛記錄功能,應急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必查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必查校車設置的幼兒、小學生、中小學生座位數,嚴把新注冊校車的安全源頭關。
二是嚴格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核。嚴格審核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資格和安全駕駛資歷。對駕駛人不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經歷、最近3年內有記滿12分記錄,以及發生過致人傷亡交通責任事故、飲酒和醉酒后駕駛的,一律禁止駕駛學生接送車輛。同時,每個新學期開學前,公安交管部門要對轄區所有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面對面教育,逐一簽訂安全責任書。
三是嚴格校車安全檢驗。各地公安交管部門通過全省統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重點監管車檢機構對校車外觀標識、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的檢驗。
特別是依據《辦法》關于非專用校車過渡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的規定,廣泛通知已取得校車標牌但使用非專用校車接送小學生及幼兒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前做好準備,及時購買更新專用校車,以盡早適應政策法規變化。
四是嚴格嚴查校車違法行為。各級公安交管部門進一步完善交警護學崗制度,科學調整部署勤務,加強上下學高峰時段校園周邊道路、校車通行沿線交通秩序的管理,指揮疏導其他車輛履行避讓校車義務。嚴格依法查處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駕駛校車超速、超員,校車不按照經審核的線路行駛、不按照規定的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等交通違法行為;堅決打擊取締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車輛搭載學生上下學的現象,最大限度地確保校車安全通行。
三、強化校車隱患排查整治聯勤聯動
每年春秋兩季學校開學季,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聯合有關部門,按照“不漏一校、不漏一車、不漏一人”的標準,開展排查治理校車、接送學生車輛專項行動工作。同時,加強校車行駛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檢查,發現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交通標志、標線缺失、損毀的,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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