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東莞時報
作者:鄧志高 鐘紫薇
放學回家的校車上,兩名學生爭吵后動粗,傷及另外一名學生的左腿致10級傷殘。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因跟車老師未及時制止打架事件,學校需要賠償受傷學生3萬余元。
7歲的小攀(化名)在東坑鎮一所小學上學。2012年11月28日下午放學時,校車上兩名高年級的男生發生碰撞。在動粗的過程中,其中一名學生使勁一推,令一名被推的學生站立不穩,一屁股坐在年僅7歲的小攀腿上,導致左腿骨下段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小攀的父親與當時打架的兩名學生家長達成賠償協議后,將學校告上了法院。
學校認為,小攀的傷勢由另外兩名學生打架所致,學校的跟車老師在他們打架時已前去制止、教育。在發現小攀受傷后,隨即通知了親屬并送小攀前往醫院治療。在小攀住院期間,學校曾多次探望,并支付了1萬元,不應當再承擔賠償責任。
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對于小攀在校期間受傷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取決于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職責。事發時,小攀年僅7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外兩名學生在校車上打架的時間長達2分鐘,跟車老師在2分鐘的時間內未能及時、有效制止打架行為,表明學校在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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