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陳昕宇
校車改裝實施方案昨起征求意見未領標牌校車不得再用
《佛山市校車改裝實施方案(代擬稿)》昨日起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方案要求所有用作校車的車輛于9月1日前按規定標準完成改裝。不改裝也不更換新車的專用校車于9月1日后依法終止運營合同,未領取過校車標牌的,也不得再作為校車使用。
改裝后可用至2015年底
根據方案,改裝車輛包括在佛山已取得校車標牌但不符合標準的專用和非專用校車,以及未取得校車標牌但與園方校方簽有學生接送合同的專用校車。環保標志未達綠標的車輛不能用作校車,不在改裝之列;非專用校車改裝后的使用期限暫定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據要求,所有車輛改裝將于9月1日前完成。各區統一按國家《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對改裝后符合標準的車輛,由區教育部門牽頭受理,經區公安、交通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新換發校車標牌并統一登記在冊。
方案同時還要求,校車不得掛靠經營,提供校車租賃服務的企業必須是專業客運運輸企業和專門的校車運營企業。校車駕駛人應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印章的駕駛證方能駕駛校車。與學校簽有節假日或臨時接送合同的車輛如無校車標牌,于9月1日后依法終止合同。
無校車牌不得接送學生
方案中稱,公辦學校自主擁有的校車,由政府出資改裝或購買新車;民辦學校自主擁有的校車則由學校出資。運營企業已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也自行負責改裝。
對于目前未取得校車標牌,但與學校、村(居)簽有接送學生租賃合同的運營企業的專用校車,方案要求,由校車所有者按標準進行改裝并申請校車標牌后,方能接送學生,續訂合同時各區、鎮(街)、學校應給予優先權。
方案允許購買新車并申請校車標牌后繼續履行合同,可在原合同基礎上對相關內容適當調整。
根據要求,未領取過校車標牌的非專用校車,從發文之日起不得作為幼兒和小學生校車使用,9月1日后不能用于接送中學生,依法終止合同。此外,不改裝也不更換新車的專用校車于9月1日后依法終止運營合同,不得作為校車使用。財政扶持提上日程
校車經費一直頗受關注,本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也要求市發展改革局(市物價局)參與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方案同時也要求市財政局落實公辦學校校車改裝經費,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并要求制定具體辦法,安排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指導各區履行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
改裝要求一覽:
方案明確了校車改裝的具體要求,包括核載、圖形和文字標志等8大方面;要求改裝后,幼兒校車核定乘員數應不多于45人,其他校車的核定乘員數應不多于56人。
標識方面,校車運送學生時,應在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各放置一塊可以從車外清楚識別的校車標牌。
根據要求,校車的所有車輪不得裝用翻新輪胎。除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及設計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專用客車外,其他車型座椅均應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的方向相同);學生座位(椅)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另外,校車至少應設置一個照管人員座位;學生座位數大于等于40個的,應設置2~3個照管人員座位。對幼兒校車,學生座位數在20~40個時,應設置2~3個照管人員座位;學生座位在40個以上,應設置3~4個照管人員座位。
同時,校車需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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