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胡力豐 周承志
紅網長沙3月9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胡力豐 通訊員 周承志)從2013年春季開學起,只有依法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方可提供接送學生上下學服務。記者3月8日從湖南省教育廳獲悉,該廳聯合交通、公安等部門就進一步加強全省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已經明確:不符合條件的,要責令停止接送學生。
根據國家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允許存在過渡期,湖南省初定過渡期為6至8年。過渡期內,凡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各級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對在過渡期內仍可以作為小學生、幼兒校車使用的非專用校車的管理,使校車依法依規安全運行,確保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
湖南將規范校車服務提供方式。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原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并提供校車服務的個體經營者,應全部納入校車服務公司或客運企業規范化管理。通知還明確,各地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監控系統、安裝監控平臺,實現學生人數上下車統計、車內實況、校車行駛位置、校車車況等信息監控,并實行實時監控,力爭2013年底全省校車安全管理基本實現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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