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西海都市報
作者:陳俊 范程程
校車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減少學生上下車時的交通風險,今年7月底,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安全監管局、青海保監局七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出臺了《青海省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應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志 ●校車載學生可享公交車路權 ●政府主要領導是校車第一負責人
校車管理實行“六定”
按新出臺的《辦法》規定,所謂校車是指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許可,用于接送義務教育的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載客汽車。校車應當符合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并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志,安裝統一標牌、標志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租用拼裝和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和幼兒。
校車日常管理實行“六定”,即定人(固定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定車(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學生座位)、定檢(定期對校車進行檢測維護)、定線路(固定接送線路)、定時間(固定接送時間)。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超速駕駛。除駕駛員外,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要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和幼兒。
政府主要領導是校車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各州(地、市)、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并為建立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提供組織和制度保障。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是校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管理:負責確認車輛(學校自備或者學校法定代表人自有、長期租用或者單位自備、社會力量購置);嚴格落實校車安全責任,建立學校自購或租用校車安全管理機制;全面掌握校車擁有量,并做好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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